针对不断揭秘的各地保姆陪睡事件,上海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正在草拟的家政合同条约规定“不能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”。不少家政公司都觉得,禁止“保姆陪睡”的条文将是一纸空文。——《新闻晨报》
家政合同难禁“保姆陪睡”
笔者觉得,家政合同非常难管住“保姆陪睡”,而究其缘由主要有两方面:
第一,合同内容的准确界定困难程度非常大。目前说的是“不能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”,什么叫“异性同龄人”?这里的年龄跨度最高限制是多少?事实上,很多保姆陪睡并未发生在同龄人之间,其年龄差还是比较大的,大到不可以称为同龄人了。假如合同条约恰恰限制不了大部分的状况,这条约还有哪些实质意义?再譬如,规定不可以同居一室也非常含混。一方面,对有的老人的照顾就需要同居一室,不然就失去了雇用保姆的意义;其次,是不是同居一室不是“保姆陪睡”的先决条件,同居一室可能不发生关系,不同居一室也会发生关系。只强调同居一室,没抓住问题的实质。
第二,合同的落实困难程度更大。假如雇主家没提供专门房间的条件,这保姆就没办法雇用了?更要紧的是,“保姆陪睡”事实上非常难监督。假如保姆不想陪睡发生矛盾,监督方当然好了解状况;假如双方情愿,则第三方几乎没办法禁止。
正如有关人士所说的,法律规定也很难制约保姆陪睡行为,何况是家政服务合同。连家政公司自己都觉得,“不能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”的条文将是一纸空文,那样家政公司会有效实行么?假如真的出现由于“保姆陪睡”而发生诸如强奸等法律问题,自有《刑法》来解决。在合同上规定,纯是画蛇添足。大家能做的只不过维护保姆的合法权益,告诉保姆有拒绝陪睡的权利,当保姆因拒绝陪睡而权利受损时,法律会站在她们那边伸张正义。